发布日期:2024-01-29 报警系列
1.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锈蚀;2.排烟操控柜无主动发动操控形式;3.翻开高压区湿式报警阀组水力警铃试验阀不能发动喷林泵;4.部分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被花台圈占;5.单位未实行消防安全责任。
期限届满,恩施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酒店进行复查,发现其不及时整改消除火灾危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则,构成不及时消除火灾危险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则,消防救援部分依法给予该酒店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的处分。
1.钢结构未进行防火处理,耐火等级达不到三级;2.物流库房内未设置主动喷水救活体系、火灾主动报警体系和室内消火栓体系;3.物流库房内设置办公室未选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与库房进行分隔,并至少设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4.库房内大部分救活器损坏。
期限届满,恩施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不及时整改消除火灾危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则,构成不及时消除火灾危险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则,消防救援部分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元整的处分。
1.大部分灯火分散指示标识未通电;2.应急播送毛病;3.应急照明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4.风机房消防电线.湿式报警阀无信号反应;8.查看 4 个防烟卷帘,其间 2 个防烟卷帘毛病,没办法运用;9.未拟定消防安全准则、救活和应急分散预案;10.无职工消防安全训练、演练记载;11.未确定消防安全办理人、消防重点部位、承当救活和组织分散使命的人员;12.未树立消防档案;13.无每日防火查看、巡查记载;14.无修建消防设施维保记载;15.未展开年度检测陈述。
期限届满,鹤峰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其不及时整改消除火灾危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则,构成不及时消除火灾危险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则,消防救援部分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的处分。
依据《高层民用修建消防安全办理规则》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则,消防部分依法给予该物业公司未依规则履行消防操控室值勤准则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处分款人民币叁仟元整;依据《高层民用修建消防安全办理规则》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则,消防部分依法给予该物业公司组织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勤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处分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兼并履行:处分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