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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恩施一物业公司被处罚!

发布日期:2023-12-05 报警系列

  “部分灭火器已超过使用年数的限制; 消防专用水泵房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湿式报警阀组的相关阀门损坏,导致系统不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发电机房内的电瓶存在严重故障,不能确保发电机正常工作: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严重故障,不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部分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物业公司不具备自行维保消防设施的能力,也未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消防设施维保;楼梯间的门一直处在开启状态,起不到隔烟阻火的作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会操作自动消防设施”等火灾隐患。针对该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到位。

  限期届满,恩施市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复查,发现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的某物业公司未对“部分灭火器已超过使用年数的限制;消防专用水泵房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湿式报警阀组的相关阀门损坏,导致系统不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严重故障,不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部分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物业公司不具备自行维保消防设施的能力,也未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消防设施维保;楼梯间的门一直处在开启状态,起不到隔烟阻火的作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会操作自动消防设施”以上隐患进行整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和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消防救援部门依法给予该物业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处罚: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该物业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的处罚;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 币壹万贰仟元整的处罚。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 2 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正常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依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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