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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专业施工图审查部分普遍的问题解析

发布日期:2024-02-29 常见问题

  以及勘察等各专业总工在站领导的带领下,与部分图审机构和设计院开展了面对面的技术交流。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3.2.3条的条文说明中明确了评分原则,即只要有涉及即全部参评,所有部分均满足规定的要求才给分。因此必须按最不利条件得分,即只有当所有区域都做到才得分。

  2.《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要求大型商店建筑走道照明等为一级负荷,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附录A中大型商店建筑主要通道照明为二级负荷,设计时如何把握?

  3.两层的独立底商内的封闭楼梯间,其封闭楼梯间防火门是否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建议]对于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时,根据《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5.1条规定,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对“反馈信号”无要求)

  (1)常开防火门两侧设置感烟探测器,防火门附近设置防火门控制器,火灾时通过防火门控制器的外控接点联动常开防火门关闭。

  4.济政办函〔2022〕13号文涉及到各类住宅设感烟探测器,是否所有住宅均设烟感?是否纳入图纸审查?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居民家庭住宅建筑推广安装联网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函[2022]13号)文件规定,济南辖区(含各区县)的住宅建设项目,高层住宅套内应设置总线式火灾探测器,多层住宅套内应设置联网型独立感烟报警器。自文件发布之日(2022年8月16日)纳入施工图审查。

  5.高层住宅建筑中有明确规定: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二类高层公建(非人员密集场所),无有关要求,其电缆选择如何把握?

  6.《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6.2.3条“建筑物底层及地面层以下外墙内的线缆采用导管暗敷布线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中的“建筑物底层及地面层以下外墙内”是不是能够理解为:建筑物最下面的底板及地面层以下最外面与土壤接壤的墙、柱?

  由于±0.00及以下建筑楼板、结构柱和外墙湿度较大,金属导管敷设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锈蚀,为保障线路安全,本条对暗敷于建筑物最底层楼板及地面层以下外墙、结构柱内的导管性能提出了要求。

  采用镀锌钢导管布线mm;采用可弯曲金属导管或刚性塑料导管布线时,应选用重型的导管。由于中型刚性塑料导管耐压强度低,易变形,不利于穿线,故在此种情况下不能采用。

  7.审查中对有关建筑环境中隔声要求是如何把握的?如隔墙开洞设置配电装置、背对背设置插座等。

  根据《民用建筑规划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7.4.3.3条规定,隔墙开洞设置的配电装置、插座应错开位置,不得背对背布置,并对所开的洞采取隔声封堵措施。

  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3.1.6条: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不自带蓄电池的消防应急灯具是不是能够兼用日常照明?

  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2.3.2 3)款规定,室内最远点至通向疏散走道的门直线m的场所,应设置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灯。此条是否适用于住宅项目,比如面积较大的平层住宅?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场所详见《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2.3条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5条均没有住宅套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要求,因此住宅套内无须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建议]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第10.6.2条规定,航空障碍灯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用电负荷等级要求供电,即航空障碍照明的负荷等级应为该建筑物的最高负荷等级。

  满足负荷等级的供电方式有多种,既可引自公共照明供电干线,也可引自应急照明供电干线,但应独立设置配电箱。如下图:

  11.新建建筑须设太阳能系统,若设光伏发电系统,设置深度有何要求?是否有具体的发电容量指标?

  1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第 5.1.3.2条“公共移动通信信号应覆盖至建筑物的地下公共空间、客梯轿厢内。”该条文专业性比较强,能否增加相关说明,由运营商解决?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的要求,智能化系统应提供设计说明、系统框图及平面路由。“公共移动通信信号应覆盖至建筑物的地下公共空间、客梯轿厢内”可以在设计说明中增加有关要求,由深化设计时具体实施。

  13.电动排烟窗的电源是否定性为消防电源?比如一个小公共建筑,最高用电负荷等级为三级,单体无其他消防电源,能否从进线总箱单独出回路供给电动排烟窗电源箱?

  小公共建筑,消防负荷为三级,从单体建筑的总电源箱配出专用回路至电动排烟窗电源箱即可。

  14.很重要的非消防负荷,例如医疗项目中的手术室用电是不是能够火灾时不切除电源?

  15.楼梯间消防应急广播设置如何要求?封闭楼梯间每层均设置还是按照声压级考察?对于常开楼梯间如何把握?

  [建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3.6.5条规定,疏散楼梯间(包括封闭楼梯间和敞开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可每三层设置一只应急广播扬声器,保证声压级满足规范要求即可。

  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9.8.6条规定,厨房设施应设置等电位联结。此条文设计时如何把握?是否是除住宅外的其他建筑内的厨房均需设置等电位联结?

  17.防雷系统中如何定义引下线、专用引下线和专设引下线?专用引下线是否均应设置电阻测试点?

  [建议]引下线的定义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21术语2.0.9,指“用于将雷电流从接闪器传导至接地装置的导体。”

  利用钢筋作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的适当地点设若干连接板。当仅利用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引下线m处设接地体连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

  1、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现在是否要求在材料表中标注水泵的这个参数。

  2、(1)由于建筑疏散距离原因要设喷淋的楼是不是能够只在疏散超出的地方设喷头。(2)住宅楼一二层为商业网点,部分商铺疏散距离超22m,需设置自喷,是不是能够只在超疏散距离的这几个房间设置,还是整层设置自喷系统。

  (2)按《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5.4.10.3条,住宅楼一二层为商业网点,部分商铺疏散距离超22m,需设置自喷,可以只在超疏散距离的这几个房间设置。

  3、厂区全部由市政供水,仅消防水箱补水市政压力不满足,能不能在市政管道上加管道泵加压?

  [建议]:此消防给水系统应该是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如果消防水箱补水市政压力不满足,应从消防水池通过管道泵给消防水箱补水(消防水池容积加大,以保证消防水池的消防用水不受影响)。如果市政给水能保证稳定,也可在市政管道上加管道泵加压给消防水箱补水。

  4、地下机械车库,下层车位设置的侧喷喷头,是否计算到总喷头数,以确保每个预作用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不宜超800个?规范中用的是“不宜超过800个”,超过多少是允许的?比如10%以内?

  [建议]:地下机械车库,下层车位设置的侧喷喷头,应计算到总喷头数,以确保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不宜超800个。

  6、住宅一层“下跃复式”(地下一层与一层是一户),地下一层消火栓要不要满足2支水柱保护?与地上每单元设置1个还是2个消火栓有没有关系?

  [建议]:首先明确住宅一层与其“下跃复式”的地下一层是一层平面(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7.4.15条文说明),同时其地下一层消火栓要不要满足2支水柱保护,与该楼地上每单元需要设置1个还是2个消火栓是有关系的,因为该户是该楼的组成部分,该楼所有户的火灾风险是一样的,因此,该楼地上每单元需要设置1个消火栓时,则该户一层与其地下一层均需要满足1支水柱保护;该楼地上每单元需要设置2个消火栓时,则该户一层与其地下一层均需要满足2支水柱保护。

  7、老旧建筑消防改造项目,市政供水条件不满足规定的要求,需要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但屋顶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存在困难。何种情况下可以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审图过程中如何执行?

  [建议]: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9.1条规定必须设;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9.2条应有双电源并保证消防水箱水源和消防水池水源不变,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

  8、单层大于1500㎡的净高13.5m以下的丙2类仓库,堆垛储物,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设计及实施工程单位反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困难,采取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审图过程中如何执行?

  [建议]:按《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3.5条,可采取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建议]:《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作业规程》第3.4.5条,公共建筑内不可以设置排水沟收集屋面雨水;厂房、仓库可按建筑详细情况和工艺情况因地因情在建筑内设置排水沟收集屋面雨水并且满足雨氺排水量。

  [建议]: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4.4.1.7条,排水管不得穿越储藏室,能够使用同层排水避开贮藏室,以使排水管道不穿越底层贮藏室。

  [建议]:车库等场所喷淋系统可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但应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模块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6.1.3.5条要求。

  12、多层公共建筑当有多种功能时,怎么样确定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如办公楼一层设有部分商业或整层商业?当一座纯办公楼后期一层部分区域改造为商业?

  [建议]:多层公共建筑当有多种功能时,应按其中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种建筑确定,办公楼后期一层部分区域改造为商业时,也应该是这样。

  1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第12.0.8:洁净手术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配置气体灭火器。该条如何执行?

  [建议]: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充装量参照附录A卤代烷1211。

  1、《暖指南》4.2.1要求:大于10m的楼梯间自然通风时,应在外墙上设置每5层不小于2平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暖指南》4.1.12要求:对于首层扩大前室,直通室外的门可以自然通风开口。问题是:对于地上楼梯间的自然通风问题,首层直通室外的门可以认为是开口,计算面积吗?

  [建议]:《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第4.1.12条只是允许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首层扩大前室自然通风开口,没有涉及地上楼梯间的自然通风问题。地上楼梯间的自然通风仍需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2.1条规定。

  2、《暖指南》4.1.9-2条“住宅建筑地下为两层 、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人口地坪高差不大于 l0m、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或非机动车库(无充电设施)和设备用房 , 且地上首层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于2.0m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请问住宅建筑地下二层若为跃层或储藏室,地下两层与室外出口不大于10m楼梯间是不是能够自然防烟?

  [建议]:《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第4.1.9-2条的限定条是: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或非机动车库(无充电设施)和设备用房。所以,若为跃层或储藏室,则不适合用《暖指南》4.1.9-2条。此楼梯间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2.1条,在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进行自然防烟。

  3、《暖指南》4.1.12“防烟楼梯间首层扩大前室的防烟系统模块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扩大前室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3m2 , 且不小于扩大前室建筑地面面积的 2%。除防火门、密闭门、气密门、被动门外, 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自然通风开口。”要不要同时满足4.2.4条“4.2.4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 ,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m2 , 且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40% 。”

  [建议]:防烟楼梯间首层扩大前室需要同时满足按《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第4.2.4条,因为首层扩大前室仍属于4.2.4条规定的前室。

  4、《暖指南》5.6.5条:(1)对走道自然排烟的要求,如果有与走道连通的无窗卫生间、或者与走道相连通的仅有直通室外外门的无窗房间,走道是不是能够使用2%自然排烟窗这条要求。(2)对于小于100m2的房间,如果具有有效面积不小于地面面积2%的可开启外窗,且不小于1m2时,也认为是具有排烟设计的房间,此有效面积需要在储烟仓内吗?

  (1)如果与走道连通的无窗卫生间、或者与走道相连通的仅有直通室外外门(并且此外们没有排烟功能)的无窗房间,当各房间面积总和不大于 200m2 时,走道能够正常的使用2%自然排烟窗这条要求,符合《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第5.6.5.3条;

  (2)按《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第5.6.5条,有效开启面积可不需要在储烟仓内。

  5、不同防火分区(如车库和单体)的排烟口和进风口,其间距是否还卡不同建筑面距离/高差不小于10m/3m,相同建筑面距离/高差不小于20m/6m。

  [建议]:不同防火分区的排烟口和进风口,其间距还是该卡不同建筑面距离/高差不小于10m/3m,相同建筑面距离/高差不小于20m/6m。因为这是规范的规定,而且实际当中相邻防火分区之间有串火串烟的可能。

  6、排除有爆炸危险气体的排风系统的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该规定是否包括地下厨房的事故通风机。

  [建议]:排除有爆炸危险气体的排风系统的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该规定包括使用燃气的地下厨房的事故通风机。

  7、商业街项目,每户商铺预留餐饮用燃气管道,是否每户需设置事故通风(燃气公司要求有外门窗即可)?

  8、《暖指南》5.6.19要求了两个排烟口之间的最小间距,但是面积较小的高大空间或小中庭采用机械排烟时,排烟量较大,又因场所面积小可能不足以满足间距要求,问题是:该类场所采用机械排烟时排烟口的布置方式如何解决。

  [建议]:排烟口因排烟量较大,又因场所面积小可能不足以满足间距要求,该类场所采用机械排烟时,可在侧墙(面)顶部再布置排烟口。

  9、走道净高小于3m时,挡烟垂壁底部高度是不是能够高于设计清晰高度。(自然排烟可以,机械排烟可否?)

  [建议]:挡烟垂壁底部高度不可以高于设计清晰高度,见《建筑防排烟标准》GB 51251-2017第 2.1.11,2.1.12 条,无论是自然排烟还是机械排烟。

  10、防烟分区最远点到最近排烟口的距离,是不是能够按最短距离算(拉斜线)?还是按防烟分区的中线卡距离?

  [建议]:防烟分区最远点到最近排烟口的距离应按烟气实际流动走过的距离(不应按两点之间的直线最短距离计算)。

  [建议]:在清晰高度内不应做成内开窗,因为走道内开窗必然阻碍人员通行疏散。

  12、一层商业管路超12m,且没条件伸顶通气时,解决通气管的方案,报审图纸中常有哪些解决方案可以参考?

  13、公共建筑新风机室外新风、排风口的距离怎么把控?有部分地区要求送排风口距离不小于10m。

  [建议]:送排风口距离不小于10m是参照山东省消防设计“指引”第1.0.28条排烟风机出口与送风机进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作出的要求,应该是合理的。

  [建议]:采用多联机空调的办公楼,新风能够使用开窗自然通风的方式满足,但不提倡这样做,可设置有冷热回收并进行冷热交换功能的新风机供给新风。

  [建议]:按《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第二篇1.0.1条规定,建筑与暖通专业均有责任。

  [建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10条规定,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可设为极少的透气用的可开启扇,但应保证加压送风场所的防烟效果并且在火灾时自动关闭。

  17、扩大前室设置排烟系统是否合适?《指引》第3.0.14条,首层扩大前室应能自然通风采光,当扩大前室净高不大于6m时,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地面面积的2%且不小于《烟规》第3.2.2条要求;当扩大前室净高大于6m时,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按照《烟规》表4.6.3计算。《技术指南》第4.1.12-5条当扩大前室面积大于 100m2、空间高度跨越两层且兼作建筑大堂功能时,宜按大堂排烟的有关要求设置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设施。

  [建议]:按《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第4.1.12-5条,当扩大前室面积大于 100m2、空间高度跨越两层且兼作建筑大堂功能时,扩大前室可设置排烟系统。

  18、关于走道排烟问题:仅在走道设置排烟的情况,走道划分多个防烟分区时如何执行?《烟规》第4.6.3-3条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3/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建议]:每个防烟分区均应设排烟并且均需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3-3条。

  19、对于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防烟问题:《烟规》第3.1.3-2条,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问题:前室有多个入口时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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