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4-25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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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11年市政府出台定见,清晰较大规划的公共配套设备属政府一切,较小规划的公共配套设备属业主共有,但未界定规划巨细,且部分建造项目的公共配套设备未在其间清晰。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备,是指依据公共利益需求为保证城市功用和满意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所建造的设备
,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明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配套设备,不包括商业服务配套设备。
物业管理用房含门卫室等,为业主服务的配套用房包括水泵房、通信机房、消控中心、报警阀间、雨淋阀间、环网室、操控室、非机动车停车库、发电机房、供配电房、变电室、开闭所、高压配电室等。
2.仅供地点项目业主运用的废物集散间、废物分类屋(亭)、快递服务用房。
,包括战时风机房、分散室、人防值勤兼配电小间、平战转化构件间、防毒通道、滤毒气室、人防报警(操控)室等。
教育设备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等,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备包括大街办事处、大街归纳服务中心、派出所、社区工作及归纳服务基础设备等。
《定见》还清晰了居住区公共配套设备的规划要求和规划建造移送要求。居住区项目开发建筑规划企业、规划单位理应当依照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及计划要求展开公共配套设备规划、建造,标准配套设备称号表述及计划规划,
资源规划部分检查规划的详细计划时应寻求属地县(市)区政府定见,县(市)区政府应在一周内反应定见,逾期视为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