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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爱律师讲知产|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大数据报告

发布日期:2023-12-25 常见问题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未经发明专利权人许可,没有法定理由,实施其专利引起的纠纷,即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在民事诉讼案由中属于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部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中的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类型。本报告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以“发明专利权纠纷”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案例作为样本,对样本类型、裁判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归纳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案件特点,提炼出争议焦点和裁判要旨;最后,结合事务经验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法律建议。

  本报告案例样本来源于威科先行案例数据库,检索时间为2022年5月1日。通过“发明专利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为关键词,检索到42个有效样本,进行深入研究。

  (一)从涉及程序看,一审、二审、管辖权异议上诉均有分布,其中以一审程序裁判最多。二审和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

  (二)从一审裁判结果看,一审部分支持、驳回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准予撤诉裁判均有分布。其中,以准予撤诉裁定最多,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次之。

  (三)从二审裁判结果看,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准予撤回上诉均有分布,其中,以维持原判判决最多,依法改判次之。

  (四)从赔偿金额来看,起诉请求赔偿金额除一例达到人民币1200万外,其余均未超过100万;判决赔偿金额除一例达到500万外,其余均在50万以下,并以20万以下为最多。

  (一)涉及行政处理、公证取证、现场勘验、专利审查、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等多个程序。

  发现侵权线索后,专利权人有权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分提出处理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查、审理后做出的侵权认定等处理决定,可当作专利权人的索赔依据。专利权人一般是通过公证取证的方法固定侵权证据,在侵权产品难以提取的情况下,也能申请法院现场勘验。而专利申请审查文件及专利无效程序文件通常用于限定或解释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证明专利权有效性。当事人对行政处理或无效审理程序结果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审被告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清、权利要求不稳定,故本案应当驳回原审原告公司的起诉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此本院认为,本院已于2021年11月某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行终某号行政判决,认定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进一步认定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确认涉案专利权有效。上述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故涉案专利权效力稳定。因原审被告主张的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清、权利要求不稳定已无事实基础,故其该项抗辩理由和相应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案件结果存在撤诉、驳回起诉、部分胜诉、驳回诉全部讼请求、维持原判、依法改判等多种情况。

  正是由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存在上述程序特点,尤其是其可能与行政诉讼案件一起进行,可以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导致其结果受到多个程序的影响。加之侵权认定问题,有几率存在争议,因此此类案件具有程序复杂、用时长、结果不确定的特点。部分案件的当事人达成一致,而撤诉;部分案件因专利权被全部无效而撤回起诉;部分案件在二审中被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已全部被宣告无效,本案依法驳回其起诉。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裁判结果均为:认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发生在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辖区内第一审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和行政案件。被告住所地位于上述区域的,青岛市中院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仅以制造方为被告、侵权产品位于上述区域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审原告公司对原审被告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原审被告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生产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原审原告公司在(2021)鲁02知民初某号案件中对青州某有限公司厂房内发现的涉案侵权产品做了证据保全,初步证明山东省青州市为本案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地。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批复,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在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涉案产品的来源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大多分布在在“被诉侵权产品是不是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而根据全方面覆盖原则,只要涉案产品有一项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即不构成侵权,因此案件的争议焦点最终会集中的涉案产品某一项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是否相同或等同。

  【法院认为】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磁铁的数量及设置位置与涉案专利存在区别,但在实现导向杆带动密封盖往返运动实现复位效果时,均是通过导向杆带动密封盖,应用内磁条和外磁条的磁力作用实现排水后密封的复位效果,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磁铁复位结构并无实质不同。被诉侵权产品在壳体内腔的导向杆采用四截相连的一根内磁条的技术方法,与涉案专利导向杆上端设置磁铁二、导向杆下端设置磁铁三的技术方法基本相同,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基本相同,且在被诉侵犯权利的行为发生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故,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技术特征1.3、1.4等同的技术特征。……综上,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原审法院虽然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的技术功能和技术效果相同,但却以两种磁力设计分别为涉案专利与在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重要内容为由,认为不应当视为等同,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按照一般民事案件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涉及新产品的制造方法的专利侵权纠纷,由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使用的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而当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时,针对被诉侵权制造方法是否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关于“水提取工艺”是不是真的存在标记化合物问题,原审原告主张,化合物A是使用涉案专利的标记化合物,故在原审原告所举证据材料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存在化合物A化合物的情况下,其为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原审原告关于“水提取工艺”会形成其他副产物(杂质)及标记化合物化合物A的主张,并未记载在说明书里面,缺乏说明书的支持。其次,原审原告提供的论文、专家意见,作为该纯化工艺的杂质分析意见,不属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有关的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再次,在案并无证据说明,原审原告提出的该纯化工艺的杂质分析意见慢慢的变成了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足以对抗原审法院对原审被告公司生产现场勘验获得的不支持原审原告主张的证据。据此,原审原告关于委托相关机构鉴定涉案主要成分和杂质成分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原告关于标记化合物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在专利权侵犯纠纷案件中,专利权利要求书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依据、用于界定和解释专利权人的权利保护范围,因此在专利申请人对一项技术申请专利时,应慎重合理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既要明确并充足表现技术的新颖性和创新性、保障专利申请取得授权;又要充分提炼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合理界定专利保护范围、最大化保护申请人知识产权权利。

  无效成功可以推翻专利权人的权利依据;审理程序文件能用来对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解释,明确专利权与现存技术、公知常识的界限;被诉侵权人可以合理运用这两个程序进行抗辩。

  在没有代理律师的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常常忽略技术比对环节,一概认同被动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权技术相同,这对被诉侵权人非常不利。与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不同,在没有一点新证据的情况下,单单就某一项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是不是与专利技术构成相同或等同,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就有几率存在不同的认定。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就是被诉侵权人最重要的证据,被诉侵权人应当积极进行侵权比对。不仅要整体比对、关键技术比对、逐项权利要求比对、逐个技术特征比对,还要分层次进行是否相同比对、是否等同比对,尽全力从每个技术细节寻找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

  ◇2020年参加山东省法学会2020年度“疫情防控法治保障专项课题研究”;

  ◇截止2022年3月,办理民商事案件百余件;参与维护顾问单位20余家;提供法律咨询、审查合同、起草文书近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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