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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垣县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4-01-27 行业资讯

  2014年12月15日零时26分,长垣县皇冠歌厅(皇冠KTV)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23平方米,造成12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57.64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郭庚茂、省长谢伏瞻、副省长李亚、张维宁、王小洪等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妥善处理死难者善后事宜,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公安厅、消防总队、总工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长垣县人民政府等派出有关人员,于2014年12月16日成立省政府长垣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含应急处置评估组)、管理组、综合组。同时委托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和河南省长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对爆炸物品和电暖器进行了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皇冠歌厅所在建筑位于长垣县长城大道与东内环路交叉口东南角,五层,砖混结构,耐火等级二级,建筑主体高度14.3米,局部高度17.3米,南北长25.8米,东西宽13.8米。总建筑面积1342.5平方米,一至三层建筑面积918.5平方米。北侧为长城大道,南侧2.7米为一栋四层居民住宅楼,西侧为护城河,东侧贴临一栋四层商住楼。

  该建筑一至三层为歌厅,四、五层为员工宿舍和杂物间。建筑一层西北部为大厅,东北部设有一员工临时休息室,南部设有3个包间,东南角为水吧和仓库;二至三层每层各设8个包间,三层南部设有一监控机房;四层共9个房间,其中7间为员工宿舍,另外2间闲置;五层共5个房间,其中西北部1间为员工宿舍,其余闲置。

  建筑内共设置3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分别位于一层大厅西北角(北出口,宽1.58米)、一层仓库东侧(东出口,宽度1.04米)、建筑西墙中部(西出口,宽1.06米,为西楼梯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与一层不连通);建筑五层设有1个通向四层屋面平台的出口(宽度0.80米)。东出口被堆放的货物封堵,导致一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可正常使用,违反有关法规规定。

  建筑内共设置3部疏散楼梯,均位于建筑中部,其中东侧2部(东侧北楼梯、东侧南楼梯)、西侧1部(西楼梯)。东侧北楼梯为一至二层敞开楼梯间,一层入口及楼梯宽1.05米;东侧南楼梯为一至四层封闭楼梯间,楼梯宽1.16米,楼梯间一层南、北各有一疏散门,北门宽0.8米、南门宽1.04米,二、三层出口宽度分别为0.78米、0.87米,外窗均被封堵;西楼梯为一至五层,未形成封闭楼梯间,楼梯宽1.02米,一层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宽1.06米,三层通向四层的楼梯口处设有疏散门,宽0.78米,楼梯间二至三层外窗被封堵。建筑一层东南角水吧和仓库的3个外窗违规安装有防盗网,一至三层其他房间外窗均被封堵。四、五层员工宿舍和一至三层歌厅共用疏散楼梯。

  根据《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规定,该场所西楼梯、东侧北楼梯非封闭楼梯间,且宽度不符合标准要求;东侧南楼梯间虽为封闭楼梯间,但达不到封闭楼梯间的有关要求;四、五层员工宿舍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皇冠歌厅所在楼房由河南省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设计单位为新乡市华原建筑设计研究所,实施工程单位是河南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楼房建设用地于2003年11月24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长国用[2003]字第C954号),土地使用者为长垣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4年2月24日,长垣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4-002)。2003年11月开工建设,2004年8月竣工,建筑项目名称为蒲东教育商住楼。该建筑始终没办理房产登记,2005年8月,该建筑所在地块分割后谷自修取得土地证(长国用[2005]第C0546号),2008年9月将该地块出售给现房东郭会林,郭会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长国用[2008]字第C569号)。

  2010年4月2日,长垣县蒲东办事处孔场村孔维威和王纪锋(郭会林的代理人)协商并签定合同,约定将楼房整体租用,租金每年95000元,押金5000元。自此至今该楼一直作为经营皇冠歌厅使用,在其使用该楼房期间未增加附属建筑或更改主楼建筑结构。

  2010年5月,皇冠歌厅由实际控制人孔维凯在主楼南侧长城中学家属楼内,以年租金12000元的价格租用一楼西头面积为112平方米的三室二厅一卫的单元房一套,作为员工厨房和住宿使用。

  歌厅地面装修均采用地板砖,属于A级。一层大厅顶棚采用石膏板,属于A级,墙面部分采用石膏板外加纤维板,表层贴壁纸,属于B1级,部分采用石膏板加镜面装饰玻璃属于A级。二、三层走道顶棚采用石膏板外加亚克力板,属于A级,走道墙面采用镜面装饰玻璃,属于A级。歌厅包间内顶棚局部采用石膏板吊顶,别的部分为楼板,属于A级,墙面部分采用石膏板外加纤维板,表层贴壁纸,属于B1级,包间内沙发上方局部采用海绵软包,软包面积超过房间装修面积的10%,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的规定。

  歌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设在一层员工休息室东墙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局部应用系统,该系统设有1个湿式报警阀组,配水干管为80毫米,配水管分别为40毫米、32毫米,配水支管分别为32毫米、25毫米,短立管为25毫米。一层共设置14个喷淋头(大厅9个,贵宾厅4个,贵1厅1个,贵2厅未见);二、三层分别设置30个喷淋头(走道6个,8个大包间各设2个,8个小包间各设1个)。该系统配水管管径偏细,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模块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版))的要求。一层设有两个室内消火栓,均设在包间内,二、三层走道北端各设1个,二层走道北端消防栓箱内无水带。一至三层走道楼梯口处各设置1组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置。该场所一至三层共发现应急照明灯29具,一层大厅被烧毁,二层走道2具,三层走道3具,除一层贵宾厅2具外,其余18个包间各1具,3个楼梯间各1具,监控机房1具。楼梯间应急照明灯设置不符合《建规》要求。该场所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共4具,一层大厅出口上方1具、二层西楼梯、东侧北楼梯口各1具,三层西楼梯口1具。走道及楼梯间设有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东侧南楼梯各层楼梯口均未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建规》要求。一层大厅北侧放置2具3公斤干粉灭火器,二、三层室内消火栓下方各放置2具3公斤干粉灭火器,三层监控机房内放置2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一层贵宾厅内放置2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现场未发现移动照明、防烟面罩等辅助人员逃生设备。

  该建筑建成时,消防用水、生活用水取自相邻的长城中学自备井。2013年暑期,长城中学在给水管网改造时,将该建筑室内给水管网切断。之后,该建筑仅将生活用水连接至市政管网,消防给水管网无水源。

  建筑一至三层及一层室外部分设置视频闭路监控设施,设置监控摄像头11个,其中一层4个,二层2个,三层3个,室外2个。11路通道24小时监控并录像,监控系统主机及显示设备设置在三层南部的监控机房内。

  火灾发生后,电源切断时,场所内设置的应急照明灯和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正常启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主机电源插头未连接插座,系统处于停用状态;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供水管道,管道阀门处于开启状态,管道内无水。

  长垣县皇冠歌厅由孔维威、孔维凯、刘庆师三人分别出资30万元共同经营,2010年6月份开始营业。2010年11月25日,孔维威、刘庆师二人以协议方式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孔维凯,孔维凯退还二人每人20万元。自此皇冠歌厅由孔维凯独自经营。

  皇冠歌厅负责经营管理人员3人,分别为实际控制人孔维凯、歌厅总经理尹军伟和前台主管郭东兰。其他管理人员4人,分别为楼层主管焦路遥、焦黎鹏和公关孔维状、许子轩。另有工作人员8人。

  皇冠歌厅先后办理了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卫生许可证、环境影响登记、娱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情况。2010年1月26日,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为皇冠歌厅出具了《关于同意长垣县皇冠歌厅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长公消审字[2010]第0004号),同意皇冠歌厅装修施工;2010年5月23日,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为皇冠歌厅出具了《关于长垣县皇冠歌厅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长公消验字[2010]第0009号),验收合格。皇冠歌厅一直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情况。2010年5月6日,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皇冠歌厅办理了《企业名预先核准通知书》(长工商登记名预核准字2010第293号),有效期6个月。2010年10月26日,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为皇冠歌厅办理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长工商登记名称预核准字2010第278号),有效期6个月。2011年4月19日,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皇冠歌厅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下,违规向皇冠歌厅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该执照记载公司名称为长垣县皇冠歌厅,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姓名为孔维威,营业范围为歌舞娱乐。2012年9月,因皇冠歌厅未按时参加2011年度检验,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限期接受年度检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后接受年检。其他年度检验正常,有效公告期至2015年6月30日。

  (3)娱乐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2010年下半年,皇冠歌厅在营业数月后向县文化局提交了相关材料,2011年3月20日,长垣县文化局在皇冠歌厅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下,违规向皇冠歌厅核发了娱乐经营许可证(豫新长文娱第010号),核定人数为400人,营业范围是KTV包间14间,有效期至2015年3月。

  (4)卫生许可办理情况。2010年5月25日,皇冠歌厅向长垣县卫生局提交了卫生许可证申请书,5月30日长垣县卫生局为皇冠歌厅办理了卫生许可证(长卫公字[2010]第349号),有效期1年。后逐年换证。2013年10月28日,长垣县卫生局向皇冠歌厅核发了新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9日。

  (5)环境影响登记情况。2010年8月24日,长垣县环境保护局对皇冠歌厅进行了环境影响登记,并将环境管理工作移交长垣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管理。

  1.空气清新剂技术鉴定和外观标识认定。现场发现的空气清新剂外观标注为英文标识,其中有“不要暴露于高温下和储存温度高于49℃”的说明。调查组提取4瓶空气清新剂样品送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成分技术鉴定,检验判定的结论(编号20141018)为:

  (1)成份技术鉴定:送检标注为“空气清新剂(柠檬)Guangzhou Pengda Sanitary ware(300ml)”的检材检出丙烷、正丁烷、异丁烷、甲醇和乙醇成分;送检标注为“空气清新剂(古龙)bmesa 70Z(300ml)”的检材检出丙烷、正丁烷、异丁烷和乙醇成分。

  (2)外观标识认定:17日,长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了《关于河南长垣“12·15”重大火灾事故中涉及产品的检查情况》,判定该产品全是英文标识,没有产品的名字、厂名厂址、执行标准、警示说明等中文标识,属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的产品。

  2.电暖器质量检查。12月22日,长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了《关于河南长垣“12·15”重大火灾事故所涉及电暖器产品的检查情况》,判定该电暖器有产品合格证、产品的名字、厂名厂址、规格型号、3C认证标志等中文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并在试验操作运行过程中,能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未发现异常情况。

  3.现场实验。调查组使用与现场电暖器同样品牌型号的格力牌硅晶电热膜对流式电暖器(2100 W)进行了现场实验,实验结论:电暖器在开启5分钟后散热板的温度趋于稳定;电暖器的散热板最高温度可达235.2℃;贴临电暖器防护网的波纹纸板背面温度最高可达99℃。

  2014年12月14日11时许,郭东兰签收了快递员送来的5箱空气清新剂,随后将其放置在吧台内地面上。13时许,李远在打扫卫生过程中,将快递件移放在吧台内靠东隔墙与音箱的角落,附近有一台开着的电暖器。营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在吧台内活动时多次触碰电暖器,使其紧贴装有空气清新剂的快递件。15日0时26分许,尹军伟坐在吧台内椅子上,身后突然发生爆炸燃烧,在场人员尹军伟、孔维状、孔维凯发现起火后,未能立即采取比较有效施救措施,仅用脚踹、脚踩起火物和少量水泼洒方式灭火,未能有效控制火势。1分钟内接连发生多次爆炸燃烧,火势迅速蔓延。燃烧产生的热烟气扩散至一层其他区域并沿楼梯间迅速向上层区域扩散,造成12人死亡(8男4女),28人受伤(含自行疏散并入院治疗4人)。

  经勘验,建筑一层大厅及走道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燃烧炭化严重,大厅南墙墙面装修用到的材料烧损程度上重下轻,烧损残留东低西高。大厅西南角处沙发表面高温炭化。中部立柱柱面装饰玻璃全部炸裂脱落,柱上部及基座木质材料东北侧(朝向吧台处)烧损缺失。立柱东北侧水晶吊灯朝向吧台一侧水晶挂件少量脱落,部分受热变形拉长,其他方向挂件基本完整。吧台上方楼板表面整体呈洁净燃烧痕迹,中间区域部分抹灰层脱落,内部钢筋。南北方向横梁朝向吧台侧的水泥抹灰层脱落严重。吧台西侧靠北墙处的空调室内柜机金属外壳受热变形变色痕迹东重西轻。木质吧台整体过火,烧毁严重。吧台东侧隔墙石膏板火烧大面积脱落,整体呈“V”字型,的烤漆龙骨变形变色。“V”字型痕底部对应地面瓷砖炸裂,在该区域发现和提取了一具电暖器残骸和大量空气清新剂罐体残骸。

  其余区域未过火,烟熏痕迹较重。二、三层走道和包间未过火,烟熏痕迹明显,烟熏程度二层重于三层、走道重于包间。四层走道及房间内烟熏较轻,五层走道及房间无烟熏痕迹。

  经现场勘验,可燃物炭化、烟熏、变形变色、楼板炸裂脱落和物品倒塌等各类痕迹形成完整的痕迹体系,证明爆炸起火点位于吧台内堆放空气清新剂处。

  一层2人,分布于员工休息室和东侧南楼梯间;二层20人,分布于6个包间;三层14人,分布于5个包间;自行逃离4人。

  人员死亡原因均为吸入灰烬及CO引起窒息死亡,其中9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

  2014年12月15日零时28分,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5辆消防车18名官兵前往现场扑救,同时向新乡市消防指挥中心和长垣县委、政府、公安局报告。新乡市消防支队调集5辆消防车、26名官兵到场增援,并第一时间向省消防总队指挥中心报告,总、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零时38分,长垣县消防大队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成立1个灭火组、2个救援组。灭火组两支水枪,一支从正面扑救大厅火灾,另一支从西楼梯进入二层控制火势,并掩护救援组救人。救援组在一、二层搜救被困人员,另一救援组在三层以上楼层破拆排烟、搜救人员。1时5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共搜救出被困人员36人,其中一层2人,二层20人,三层14人,由医疗单位送往医院救治。2时10分搜救行动结束。

  火灾发生时,尹军伟、孔维状均在歌厅一层大厅吧台内。第一次爆炸燃烧发生后,尹军伟只顾查看自身衣物受损情况,未立即扑救火灾。孔维凯到场后,用脚踹、踩起火物,未能有效控制火势。现场工作人员未能第一时间正确处置初期火灾,贻误了灭火时机。二、三层包间内人员没有正真获得发生火灾和疏散的通知,待热烟气充斥走道,已经错过了最佳逃生时机。火灾发生时该歌厅共有顾客及员工50余人,其中36人被消防官兵救出,20余人通过北出口、西出口和一层水吧南窗疏散逃生。

  接到通知后,长垣县政府领导及时赶赴现场,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公安、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展开灭火和人员救治工作。零时38分,县12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零时47分,第一辆救护车到达现场,先后有3个医院的10辆救护车及随行医护人员共78人参与救援,伤亡人员分别送至长垣县人民医院、宏力医院、县中医院救治。火灾发生后,长垣县公安局蒲东派出所及附近街道巡逻人员在现场协助救援,特勤大队、治安大队、交警大队、督察大队及其它派出所相继赶到,实施警戒,维护现场秩序,开辟应急车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3时20分,县委、县政府召开紧急会议,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13时成立善后处置工作组。事故发生后,长垣县政府及时在政府网站和长垣新闻中发布信息,并向中央电视台、新华社河南分社、中新社河南分社等新闻媒体举行发布会。

  事故发生后,政府及有关部门迅速组织救援力量,积极开展现场救援、火情控制、伤员救治和善后安抚等工作,使火灾得到一定效果控制,没有造成事故扩大,防范了衍生事故发生。

  皇冠歌厅对事态判断不当,灭火方法不正确,先期处置不及时,组织人员疏散不力,根本原因是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没有开展消防培训,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存在漏洞,消防安全通道不畅。

  皇冠歌厅吧台内使用的硅晶电热膜对流式电暖器,近距离高温烘烤违规大量放置的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罐装空气清新剂,导致空气清新剂爆炸燃烧引发火灾。

  原因分析:皇冠歌厅作为公共娱乐场所,在吧台处放置了具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属性的空气清新剂,属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火灾现场提取的空气清新剂外观英文标识储存温度不得高于49℃,通过现场实验,电暖器的散热板最高温度可达235.2℃,贴临电暖器防护网的波纹纸板背面温度最高可达99℃。但歌厅管理人员及其员工缺乏对空气清新剂化学危险性的认知,将其靠近电暖器放置,直接引发了空气清新剂的爆炸燃烧。火灾发生时吧台内共放置了60瓶18L的空气清新剂,存放量较大,爆炸起火后的1分钟内接连发生多次爆炸燃烧,造成火势迅速蔓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皇冠歌厅自营业以来,一直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属违法经营。

  (2)消防职责不明确。皇冠歌厅未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3)安全管理制度未得到一定效果落实。开业初期,皇冠歌厅在县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了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经营期间一直未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用火用电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安全工作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未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皇冠歌厅经营期间没有对员工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员工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员工不了解所在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了解场所内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名称和用途,不会操作使用消防设施器材,自救逃生能力差。

  (5)超出核定包间数违规经营。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核定包间数为14间,皇冠歌厅用于营业的包间数为19间。

  (1)长垣县蒲东派出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和法规不力,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检查记录、档案不健全,对皇冠歌厅没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长期违法经营问题未依法作出处理;对辖区内消防单位日常监管、消防宣传、培训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皇冠歌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对皇冠歌厅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认真仔细检查并责令整改。

  (2)长垣县消防大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和法规不力,对蒲东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指导不到位。对皇冠歌厅内部装修工程验收把关不严,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认真,对皇冠歌厅没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长期违法经营问题未依法作出处理,未督促皇冠歌厅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内部消防档案管理混乱,皇冠歌厅消防档案缺失,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不规范、不完善。

  (3)长垣县公安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和法规不力,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蒲东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不力。

  未严格审核皇冠歌厅消防批准文件,违规发放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皇冠歌厅前期无娱乐经营许可证违规经营问题、超出经营许可证核定包间数经营问题监管不力;日常管理混乱,皇冠歌厅娱乐经营许可审批档案缺失,相关监督检查记录不完善;落实长垣县政府火灾防控工作不到位,在2014年12月牵头开展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中,未发现皇冠歌厅存在消防通道不畅、消防设施不能使用、没有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等消防安全隐患。

  未审核皇冠歌厅提供的消防批准文件,违规为长垣县皇冠歌厅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检查指导辖区开展消防工作不力,未及时督促皇冠歌厅明确消防管理人员;明确部门职责措施不力,未与办事处各职能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消防委员会办公室和安监所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不够,巡查排查不力,未对歌厅等消防重点单位做检查。

  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和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力;督促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蒲东办事处及公安消防、文化等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

  经调查认定,长垣县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孔维凯,皇冠歌厅控股人,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尹军伟,皇冠歌厅经理,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郭东兰,皇冠歌厅收银员兼采购员,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李远,皇冠歌厅收银员,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孔维威,皇冠歌厅登记法人,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6.焦路遥,皇冠歌厅主管,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7.焦黎鹏,皇冠歌厅主管,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8.牛爱穗,皇冠歌厅水吧服务员,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1.牛增道,党员,长垣县蒲东派出所副所长、社区民警。。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2.职肖强,党员,长垣县消防大队代理大队长。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3.赵阁委,长垣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消防工作。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4.于鹏飞,党员,现任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局党组副书记,2008年6月任长垣县消防大队大队长,2010年6月任教导员,2011年9月调任辉县消防大队教导员,2013年1月转业。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5.赵永波,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作人员,2006年1月至2012年5月任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人。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6.王胜利,党员,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作人员,2010年 5月至2014年7月任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副局长。2015年1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以上人员属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1.滑志强,党员,长垣县蒲东派出所所长,负责派出所全面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力,对蒲东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皇冠歌厅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长期违法经营及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刘炎,党员,现任辉县市公安消防大队代理副大队长。2008年5月任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2011年10月任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代理大队长,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任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贯彻执行消防法律和法规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整治工作不力,对皇冠歌厅没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长期违法经营问题及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未认真仔细检查并依法处置,对蒲东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周法珍,党员,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负责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监督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在2014年2月对皇冠歌厅消防安全检查中工作不认真,未发现皇冠歌厅无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马政军,党员,现任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参谋,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任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副中队长。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在2014年2月对皇冠歌厅消防安全检查中工作不认真,未发现皇冠歌厅无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5.李晓明,党员,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未发现皇冠歌厅超出经营许可证核定包间数经营问题;在长垣县政府火灾防控检查中未认真落实县政府及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作部署,未发现皇冠歌厅消防通道不畅、无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等明显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6.毛剑锋,党员,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党委委员、副主任科员兼人事科长,2013年底协助分管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工作,2014年8月分管文化娱乐市场监管工作。对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日常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未发现皇冠歌厅超出经营许可证核定包间数经营问题;安排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娱乐场所火灾防控检查工作措施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7.林建文,党员,主任科员,原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委)书记、局长,2010年4月至7月任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委)书记、局长期间,对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违规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未发现皇冠歌厅超审批范围经营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8.王爱民,党员,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管理股股长,2004年7月至2011年10月任注册股股长。在皇冠歌厅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下,审核把关不严,违规为其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9.程景轩,党员,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对违规为皇冠歌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问题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0.冯海兵,党员,长垣县蒲东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分管消防安全工作。检查指导辖区开展消防工作不力,部门职责不明确,未与办事处各职能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巡查排查不力,未组织相关的单位对歌厅等消防重点单位做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1.李晓伟,党员,长垣县蒲东办事处主任。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和法规不到位,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未能履行好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2.张学峰,党员,长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公安消防。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工作专项行动和法律和法规不力,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鉴于长垣县是省直管县,责成长垣县县委、县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检查。

  1.责成长垣县公安消防、文化、工商等部门依法吊销长垣县皇冠歌厅相关证照,并依法予以取缔。

  2.责成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对皇冠歌厅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歌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商场市场、餐饮娱乐、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严格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健全消防机构和消防安全制度,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严格许可审核审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特别是长垣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审核审批关和日常监督关。公安消防部门要深入推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依法对国务院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促进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文化、工商、建设、规划、卫生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有明确的目的性地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三)严格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加大属地监督管理力度。各级政府特别是长垣县政府及其蒲东办事处,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要理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隐患;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经常性地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做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同时长垣县政府要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增建消防站,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站建设。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长垣县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逐步改进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结合企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单位检查消防火灾隐患的能力,提高从业人员扑救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基本技能。要充分的发挥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教育警示作用,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积极营造政府主导、行业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消防安全宣传环境,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五)强化行业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销售易燃易爆日化品行为。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空气清新剂、杀虫剂、香水、花露水、指甲油、驱蚊水、啫喱水、彩带喷剂等含有易燃易爆成分的日常生活用品危险性的宣传,教育人们增强防范意识,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要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监管,严格遵照安全规定限量存放,远离火源、热源,明确专人管理。要加强行业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抓好产品的源头管控,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日化品和其他危化品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严格产品流通领域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销售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日化品和其他危化品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邮政部门应加强对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日化品和其他危化品运输监管,严厉打击将此类产品按普通货物进行运输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危险违禁品网购管控,完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体系。建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技术、标准、政策等措施,加强网络购物及物流公司的规划和审批,推进网络和物流规模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工商、金融、质监、环保、卫生、网监、媒体、物流等行业和部门,既要发挥行业优势,又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跨行业监管协作机制;引导网络及物流公司通过卫星定位系统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危险、违禁品供应链的加工、包装、仓储、运输、销售、回收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管理,做到信息融合、产业联动、源头控制、安全准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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