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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4-02-27 行业资讯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的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浙江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一)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从业活动。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以分公司(分支机构)名义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视为不具备从业条件。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子公司,可以依法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

  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应按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者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六)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消防设施操作员应当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注册、备案和继续教育。

  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机构的质量控制制度履行各自岗位工作职责,并接受相关教育培训。

  (七)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内容应包括建筑的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的内容,服务类型,执行标准依据,机构项目负责人和委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合同履行时间、方式、费用等。

  维护保养合同还应包含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维护保养的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损坏部件的购置、维修责任。

  (八)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将服务对象产权、使用权或管理权范围内的所有消防设施列入维护保养服务范围,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减少服务项目和内容。

  检测、评估服务对象消防设施属于整体建筑消防设施一部分的,应当一并检测、评估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器、消防专用水泵等重要共用消防设施。

  维护保养服务对象存在特殊情形的,应当在维护保养合同中明确约定维护保养范围,但不能排除场所实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

  (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服务内容的真实的情况和本机构的质量控制要求,组织编制服务方案。服务方案应当对建筑基础信息、消防设施信息等情况做核对、统计、确认,明确服务内容、人员组织、时间安排、保障措施、抽样方法、仪器设施等内容,经技术负责人审定后,由项目负责人现场组织实施。服务方案的人员组织应当按照服务范围、内容及工作量合理确定。

  (十)检验测试业务服务方案的抽样比例由委托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协商确定,但抽样比例不能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我省区域标准的规定,其中点型感烟探测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等数量较大的服务内容宜按着建筑楼层整层抽样。

  (十一)维护保养业务服务方案还应包含维护保养计划。维护保养计划应保证一个年度周期内对所有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功能测试,并以每个月为单位制定维保年度计划,将年度、半年度、季度的维护保养内容分解到每个月,明确维保项目的消防设施数量、频次、内容、具置、计划维保时间等,报委托方备案后执行。

  维护保养区间以合同约定的开始之日起1个月为首月,维护保养单位应在首月内对消防设施进行首次维护保养。首次维护保养应包含年度维护保养的全部内容。

  (十二)维护保养单位应每月至少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维护保养。遇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应根据委托单位的需要,进行专项维护保养服务。

  (十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现场服务时,应如实填写原始记录,并使用专用录音录像设施,对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器、消防专用水泵、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重点部位维保检测、评估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原始记录应当场填写,对检测的位置做详细记录,且不得随意更改,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晰、信息完整。委托方应派员参加,确认服务情况。

  (十四)维护保养人员在现场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具备当场处置条件的,维护保养单位应立即处置;不具备当场处置条件的,维护保养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应填写消防设施故障处理单,及时向委托单位反馈,并如实在维护保养报告记录,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委托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修复的,应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十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次开展维护保养服务结束后,应在5日内出具书面维护保养报告并交委托单位。

  (十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当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等场重点部位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应当至少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维保工程名称、维护保养服务期限、项目负责人姓名和注册证书、报修电话、最近一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等信息。

  (十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不得用印鉴、私章等代替签名,不得他人代签。

  (十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检测设备管理制度,以确保检验测试设备功能正常。凡依法需要计量检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所用称重、测压、测流量等计量仪器仪表等,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定期校验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十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该服务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应当包括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目录、项目合同、执业过程原始记录表单、现场影像资料、书面结论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档案保管期限到期后需要销毁的,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登记、造册。

  (二十)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记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过程,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在浙江省内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一)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将机构相关信息录入“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将变化情况录入“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

  省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浙江执业的,应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录入“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备案,消防救援机构核实其符合从业条件后,可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签订消防技术服务正式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信息录入“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按照合同约定,在系统中录入相应的服务项目信息,明确服务类型、服务时间、项目负责人,并根据系统生成的工作任务,指派相应的从业人员到现场开展服务。

  (二十三)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应通过手机端登陆浙里办“消防技术服务”应用备案个人隐私信息,关联所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分配的工作任务及时进行现场打卡,记录相关工作内容,上传印证资料。

  (二十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将相关原始记录录入“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并在项目完成之日起5日内,上传已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信息。

  (二十五)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运用“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实时评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风险,运用数据分析,发布预警信息,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

  (二十六)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机制,依托“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施积分信用管理和消防技术服务“红黑名单”制度。

  (二十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采用积分制,分值由基础分、加分、扣分构成,根据《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积分管理细则》实行动态管理。评价指标包括监管信息、服务的品质、服务能力、公共信用,监管信息、服务的品质、公共信用实行扣分制,服务能力实行加分制,按实际分值相加计入主体信用总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首次在“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备案一个月后,赋予基础分750分。

  (二十八)信用评估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其中900分以上(含本数)为A级优秀,900分以下至800分以上(含本数)为B级良好,800分以下至700分以上(含本数)为C级一般,700分以下至600分以上(含本数)为D级较差,600分以下(不含本数)为E级差。

  对评定为A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列入消防技术服务“红名单”;对评定为E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列入消防技术服务“黑名单”。

  (二十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用于开展评价的信用主体行为信息与真实的情况不一致的,可以向机构注册地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诉结果,对信用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三十)对属于行政处罚扣分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向注册地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3.已完成整改,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4.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三十一)对属于服务规范性扣分项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完成整改,且在扣分满3个月后,可向注册地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三十二)对属于服务能力的加分项目,消防救援机构通过数据共享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主申报情况等方式来进行赋分,每季度进行一次更新。

  (三十四)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内,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不允许超出2次。

  被处以责令停业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特定严重失信信息,按照3年最长期限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三十五)消防救援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全方位检查。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

  (三十六)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后15日内,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对,决定是不是予以修复。对于确认信用修复的,在“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三十七)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信用评估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估结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事项,对于B级及以上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于D级及以下的,合理提高抽查比例,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2.推荐优先参与消防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制修订活动,优先安排参加政府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专项消防检查、隐患整改活动;

  (三十九)对D级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向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信用监管提示,并采取以下措施:

  2.限制参与消防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制修订活动,限制参加政府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专项消防检查、隐患整改活动;

  (四十)对于E级机构,除采取本规定第四十条的惩戒性措施外,告知其所有消防技术服务对象,并将其服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抽查频次。

  (四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实行信用管理。

  (四十二)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在“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网”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专栏,实时发布、更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估结果和“红黑名单”,以便企业、公众和有关部门查询。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定期利用互联网、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曝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信用情况。

  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别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5.经火灾事故延伸调查认定,经其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每起扣200分。

  6.因不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被行政处罚的,每起扣100分;

  7.因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被行政处罚的,每起扣100分;

  8.因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被行政处罚的,每起扣100分;

  10.因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被行政处罚的,每起扣100分;

  11.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被行政处罚的,每起扣100分;

  14.因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被行政处罚的,每起扣50分;

  15.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的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被行政处罚的,每起扣50分;

  17.因未公示营业执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被行政处罚的,每起扣50分;

  18.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的机构未按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被行政处罚的,每起扣50分;

  19.不具备从业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每次扣100分;

  28.对重点部位维保检测、评估过程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每个项目扣5分;

  30.开展服务项目前,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编制服务方案或制定的方案明显不符合实际的,每个项目扣5分;

  31.开展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原始记录不规范、不准确,尚不构成违法的,每个项目扣5分;

  32.维护保养机构对发现的问题未按程序进行及时处置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34.结论性文件不规范,存在缺项漏项错项尚不构成违法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35.未通过“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每发现一次扣50分;

  36.机构在“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录入的信息与实际不符,或相关信息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未在5日内将变化情况录入“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的,每次扣2分;

  37.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合同信息录入“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或录入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38.项目负责人或消防设施操作员使用浙里办“消防技术服务”应用不规范,超过3次未按要求做现场执业打卡的,每次扣2分;

  39.备案的过程性文件不规范,存在缺项漏项或与实际不符等情况的,每项扣5分;

  41.在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20人,加50分;<20,≥15人,加40分;<15,≥10人,加30分,<10,≥8人,加20分,<8,≥5人,加15分,<5,≥3人,加10分;

  42.在职消防设施操作员人数≥40人,加50分;<40,≥30人,加40分;<30,≥20人,加30分;<20,≥15人,加20分,<15,≥10人,加15分,<10,≥7人,加10分;

  43.经营年限≥15年,加50分;<15,≥12年,加40分;<12,≥9年,加30分;<9,≥6年,加20分;<6,≥4年,加15分;<4,≥3年,加10分;

  44.近三年累计服务项目≥2000个,加50分;<2000,≥1000个,加40分;<1000,≥500个,加30分;<500,≥300个,加20分;<300,≥200个,加15分;<200,≥100个,加10分;

  45.近三年累计服务总面积≥3000万㎡,加50分;<3000,≥2000万㎡,加40分;<2000,≥1000万㎡,加30分;<1000,≥500万㎡,加20分;<500,≥300万㎡,加15分;<300,≥100万㎡,加10分;

  46.参与国家消防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制修订活动的,每次加50分,参与省级消防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制修订活动的,每次加30分,参与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专项监督抽查等活动的,每次加2分;

  47.在消防安全领域被国家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包括正式员工),每项加50分,获得省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包括正式员工)每项加30分;

  50.单位的发改委最近一次信用评估,1000分时为不扣分,1000分以下按照(-(1000-发改公共信用评估分)/20)换算为该项得分后,进行扣分;

  51.在其他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问题,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每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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