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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1-10 新闻资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精准执法+优质服务”,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以“精准执法年”活动方案为指引,以“精准执法、精心服务、精诚共治”为目标,逐步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效。现选取今年以来4起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希望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情简介:2022年3月8日,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家港市天海木业有限公司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涉爆木粉尘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该隐患属重大事故隐患。

  执法人员对该单位采取现场处置措施:责令该单位立马停止使用2处粉尘沉降室,并对上述2处粉尘沉降室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给予该单位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2年3月24日,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家港江南宇宏重工有限公司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1.喷涂调漆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电气线.天然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区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该2处隐患属重大事故隐患。

  执法人员对该单位采取现场处置措施:责令该单位立即不再使用喷涂调漆间及天然气加热炉。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给予该单位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2年04月24日,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宏德木业锯板厂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作业现场(园林古建车间、大板加工车间、家具车间)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喷漆房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上述隐患属重大事故隐患。

  执法人员对该单位采取现场处置措施:责令该单位大板加工车间、园林古建车间、家具车间、喷漆房立马停止作业。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查处,给予该单位处人民币伍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2年05月20日,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家港市双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静电喷涂车间静电喷涂干式除尘系统(干式除尘系统涉及涉爆粉尘塑粉)未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该隐患属重大事故隐患。

  执法人员对该单位采取现场处置措施:责令该单位暂时停产停业。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查处,给予该单位处人民币贰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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